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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策略

发布:2025-08-06 浏览:8380次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高 文

引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罪名,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众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网络交易等新兴模式的兴起,涉枪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使得该罪在司法认定与辩护实践中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准确把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精准把握与运用辩护策略,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认定

一)法律依据梳理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该罪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诸如上述情形,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等,也进行了明确列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管理规范等作了详细规定,是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重要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框架。

二)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1.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但可以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在实践中,对于主体责任能力的判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因素。例如,对于一些因患有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认知和控制能力受限的行为人,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需要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来确定。

2.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而故意持有。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例如在继承房屋等情况下,偶然发现隐蔽处藏有枪支弹药且此前毫不知情,且未交出的,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获取枪支弹药的途径、枪支弹药的存放状态等多方面因素。例如,行为人从正规玩具店购买外观类似枪支的物品,且该物品在宣传中也被描述为玩具,那么在认定其主观明知时就需要谨慎考量。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非法流入社会,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引发严重暴力犯罪,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国家通过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对枪支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旨在确保枪支只在合法、可控的范围内存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严格的管理制度,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附近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即使未实际使用,也极大地增加了公共安全风险。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包括通过购买、受赠、捡拾等途径获取(该等持有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并实际占有枪支弹药。例如,行为人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气枪并在家中存放,即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同时,对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也属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私藏”行为。比如,警察退休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务用枪,继续私自保存,就符合这一情形。此外,枪支的持有状态不以随身携带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即使枪支存放于特定场所,也应认定为持有。

三)司法认定中的争议难点

1.枪支认定标准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枪支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公安部200710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 焦耳/平方厘米时,就要认定为枪支。然而,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讨论。有观点认为,该标准下认定的部分枪支杀伤力有限,仅能伤害到人体最薄弱的眼睛部位,对人体伤害程度较低,与传统认知中子弹能够穿透皮肤、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枪支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涉气枪案件中,气枪的枪口比动能仅略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其实际致伤力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相差甚远。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刑法设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旨在保护公共安全这一重大法益,对于此类低杀伤力枪支,是否应一律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严厉打击,需要综合权衡。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枪支的实际致伤力、使用场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判断其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程度,避免机械套用标准。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1112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已经对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网络涉枪案件的认定难点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枪案件日益增多,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枪支及相关配件的交易更加隐蔽、便捷。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拟身份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沟通、交易,交易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线上洽谈、线下发货、物流运输等。这使得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溯难度加大。例如,一些卖家通过虚假身份在社交群组中发布枪支销售信息,买家下单后,卖家通过隐蔽的方式将枪支拆解后交由物流寄送,整个过程缺乏正规交易记录和监管。在认定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运用电子证据、物流信息、资金往来记录等多种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同时,根据2015年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若网络平台对涉枪交易信息监管不力,导致信息大量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若平台明知存在涉枪交易信息,却为其提供帮助,还有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涉枪犯罪的共犯,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由于两个罪名的量刑档次幅度差异较大,属于轻罪与重罪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辩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确有必要予以厘清。

首先,两罪名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非法储存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仍为其存放的行为。这表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所储存枪支、弹药的非法来源存在明知的主观认知。而非法持有、私藏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或是在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私藏”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不要求行为人知晓枪支、弹药的来源非法性,重点在于其持有的私藏行为本身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另外,从犯罪对象和主体来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爆炸物,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为枪支、弹药,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其次,两罪名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不同。

对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等犯罪活动所得的枪支、弹药而予以存放,那么将以该罪论处。例如,甲明知乙非法制造了一批枪支,仍为乙提供仓库进行储存,甲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若无法证明行为人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与其他涉枪犯罪活动有关,即没有证据表明其持有、私藏行为是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那么就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比如,丙在路边捡到一支枪支后自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该枪支的来源与其他犯罪活动相关,丙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实际案例中,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持有枪支的时间和地点、与其他涉枪人员的关系等,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总之,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等犯罪活动相关。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基于上述犯罪活动,或者是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那么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反之,如果无法证明存在这种关联,则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所呈现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在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行为目的进行判断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主观臆断。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策略

一)无罪辩护策略

辩点1: 对枪支鉴定意见的质疑

枪支鉴定意见是认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关键证据,对其进行有效质疑可能实现无罪辩护。

首先,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枪支鉴定资质,鉴定人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在其专业范围内进行鉴定。例如,如果鉴定机构未获得省级公安机关的授权,或鉴定人不具备枪支鉴定的专业技能,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包括样本的提取、检测方法的选择、检测环境的控制等。如在检测枪口比动能时,若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多次测量取平均值,或者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此外,对于鉴定意见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要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枪支的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或者鉴定意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应要求重新鉴定或作出合理解释。例如,在某案件中,现场勘查发现的枪支外观陈旧、损坏严重,但鉴定结论却认定其具有较高的枪口比动能,此时就需要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辩点2: 否定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必要条件,若能证明行为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则可作无罪辩护。对此,可以从行为人对枪支的认知情况入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持有物品为枪支,例如将仿真枪误认为是普通玩具枪,且该仿真枪的外观、材质、购买渠道等因素足以使一般人产生合理误解,那么就不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此外,对于因受他人欺骗、蒙蔽而持有枪支的情况,如他人将枪支藏匿于行为人的物品中,行为人并不知晓,也不应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收集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购买记录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其主观认知状态。例如,行为人从正规玩具店购买了一支外观类似枪支的玩具,该玩具在店内被放置于玩具货架,且有玩具标识,同时行为人此前没有涉枪经历,对枪支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些证据都可以支持其缺乏主观故意的辩护观点。

辩点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时间较短、枪支来源特殊且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例如,行为人在野外偶然捡到一支废旧枪支,因好奇暂时带回家中,在短时间内即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且该枪支经鉴定已无法正常使用,对公共安全未造成任何威胁,这种情况下可依据此条款进行无罪辩护。在实践中,需要详细阐述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情节、枪支的实际状况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以说服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注意与其他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区分,明确指出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征。

二)罪轻辩护策略

辩点1: 争取自首、立功情节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争取认定自首和立功对于罪轻辩护至关重要。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例如,行为人在得知自己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可能违法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持有枪支的来源、时间、用途等情况,应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被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也可构成特别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例如,行为人在被抓获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涉枪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可认定为立功。在辩护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自首的投案记录、立功的线索提供证明等,向司法机关提出认定自首和立功的申请。

辩点2: 从犯、胁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例如,在一些涉枪团伙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只是受他人指使,帮忙运输或保管枪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没有起到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被胁迫参与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行为人,即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行为人因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不得已参与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且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情愿和被动性,可争取认定为胁从犯。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包括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参与犯罪的程度等,准确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争取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提供有力依据。

辩点3: 积极上交涉案枪支、赔偿损失及认罪认罚

积极上交涉案枪支、赔偿损失以及认罪认罚在罪轻辩护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如果行为人持有枪支期间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社会危害性,获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考量。退赃方面,及时将非法持有的枪支上交公安机关,表明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有悔罪表现。例如,行为人在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后,立即将枪支交给公安机关,避免了枪支进一步流入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这种积极上交涉案枪支的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行为人若能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会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辩护律师应积极引导行为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的意义和后果,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获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以上罗列的部分辩护要点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如何挖掘更多辩点,及如何发挥其最大效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统筹考量,讲究策略,切勿盲目行事。

四、涉枪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案例1: 入库案例编号2024-05-1-048-001

【问题指引】

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处理。

【裁判规则】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经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2: 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043-001 

【问题指引】

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处理。

【裁判规则】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数量论,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涉案枪支数量虽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无需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3: 入库案例编号:2023-05-1-048-001 

【问题指引】

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裁判规则】

疑似枪支经鉴定系制式枪支零部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的,可以认定为枪支。在将疑似枪支切割销毁的案件中,如能经鉴定或其他方式证实,疑似枪支系制式枪支零部件,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可以证实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一)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故制式枪支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并不影响对枪支的认定,因此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案例4: 入库案例编号:2023-05-1-048-002

【问题指引】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裁判规则】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被邀约人同意帮忙请求,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并不影响二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同时通过受邀者非法持有枪支达到对枪支的间接控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方式之一。

、结语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策略紧密关联,司法认定的准确性是合理辩护的前提,而有效的辩护策略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案件情况的日益复杂,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司法机关和法律从业者秉持严谨的态度,综合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和司法经验。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严厉打击涉枪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避免过度打击,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应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运用各种辩护策略,从枪支鉴定、主观故意、情节认定等多个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机关与辩护方的良性互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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