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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及疑难问题解析

发布:2026-03-23 浏览:

内容提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资本市场的典型犯罪,其认定涉及复杂的市场逻辑与刑法规范适用。本文以三阶层犯罪认定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分析框架,结合法律规范、权威理论及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本罪的犯罪认定逻辑。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明确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及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在违法性层面,聚焦法益侵害性与违法阻却事由的界定;在有责性层面,厘清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规则。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认定、共同犯罪界定、利用内幕信息推定与反驳、多手泄露责任划分等疑难问题,结合三阶层理论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本罪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助力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一、引言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作为资本市场的典型背信类犯罪,严重侵蚀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基础,侵害投资者的平等信息权与财产权益。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该罪作出了专门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因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信息传递的复杂性及市场环境的特殊性,导致犯罪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刑法学犯罪认定三阶层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分析框架,结合法律规范、权威理论及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本罪的犯罪认定逻辑及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三阶层犯罪认定逻辑

三阶层理论将犯罪认定划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递进式阶层,只有依次满足该三个阶层的要求,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以下结合本罪特征展开具体分析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认定的基础。本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需从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

1. 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类型化要求。

第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法定知情人员(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和职务/业务关联知情人员(如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人员、并购交易谈判人员等)。在(2023)京03刑初24号案中,A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因参与公司重组商谈,属于职务关联知情人员,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第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人员(窃取、骗取、套取等)、特定身份关联人员(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主动联络接触人员(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联络且交易异常者)。在(2018)沪刑终86号案中,顾某作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后从事交易,符合特定身份关联人员的主体要件。

2. 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两种类型,均需发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第一,内幕交易行为表现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例如在(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1号案中,赵某梅获取公司重组内幕信息后,与丈夫合谋使用多个账户大量买入股票,属于典型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行为。

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表现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无论他人是否实际从事交易,只要泄露行为本身完成即符合该当性要求。在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案中,王某将公司赴美商业交流的日程安排(可推断出重组信息)透露给屠某,属于间接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3. 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内幕信息,需同时具备两个核心特征:

一是,秘密性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渠道公开,未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判断标准为信息是否通过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是否被市场充分消化。

二是,重大性信息公开后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2021)鲁02刑初92号案中,某汽车公司收购某教育公司100%股权的信息,因可能显著影响公司资产与经营成果,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的内幕信息。

2. 因果关系

第一,内幕交易行为的因果关系。此要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存在关联,即行为人基于内幕信息作出交易决策。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关联规则,只要行为人在敏感期内从事相关交易且无正当理由,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因果关系要求泄露行为与他人知悉信息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他人是否实际交易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但影响犯罪情节的认定。

(二)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本罪的违法性判断需围绕法益侵害性与违法阻却事由展开。

1. 法益侵害性

本罪侵害的是复杂法益,主要法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次要法益为投资者的公平信息获取权与财产权益。内幕交易通过信息不对称破坏三公原则,泄露内幕信息则导致信息滥用风险扩散,二者均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实质侵害。在(2022)京刑终77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马某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既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也导致不知情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2. 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虽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因具有正当理由而不具有违法性的情形。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

第一,法定许可行为如上市公司基于回购股份、履行法定义务而进行的交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排除违法性。

第二,正当信息披露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信息的,不构成泄露行为。

第三,无实质侵害的轻微行为如泄露信息后未被他人利用,且未造成市场影响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违法性。

(三)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具有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需从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1. 责任能力

本罪的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其责任能力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2023)京 03刑初24号案中,被告单位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均具备责任能力。

2.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需具备两个层面的认知与意志:

一是,认知因素明知所掌握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具备秘密性与重大性),明知其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利益。

二是,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内幕交易行为追求获利或避损结果,泄露行为希望他人知悉信息)。

三是,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所掌握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或因过失泄露信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缺乏故意的责任形式,不具有有责性。

3.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当时情境下,能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本罪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与交易限制义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亦无正当理由利用信息交易,均具有期待可能性。若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导致行为实施,且无其他合法选择的,可排除期待可能性,不具有有责性。

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析(基于三阶层理论)

(一)疑难问题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是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核心标准,但实践中如何界定 "异常" 存在争议。

第一,认定维度

结合(2023)京03刑初24号案的裁判规则,应从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1. 时间吻合度: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的时间高度一致。例如,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关键节点(如重组意向达成、决策通过)前后集中交易的,可认定为时间吻合。

2. 交易背离度:交易行为与行为人以往交易习惯、市场基本面明显不符。在该案中,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卖出其他全部股票,全仓买入连续两年亏损的涉案股票,明显背离正常投资逻辑。

3. 利益关联度:交易资金集中、规模与行为人经济实力不匹配,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如行为人借款大额投资涉案股票,且无法说明信息来源的,可认定为利益关联度异常。

典型案例印证在(2011)锡刑二初字第0001号案中,被告人赵某梅、刘某斌此前未关注过某陶瓷公司股票,却在敏感期内清空原有持仓、追加借款买入该股票,交易行为与以往习惯、市场行情严重背离,法院认定符合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要求。

(二)疑难问题二:共同犯罪的认定(三阶层协同判断)

本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三阶层理论,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共同行为)、违法性(共同法益侵害)、有责性(共同故意)三个层面协同判断。

第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 构成要件该当性:存在共同的内幕交易或泄露行为,如共谋交易、分工传递信息等。

2. 违法性:共同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无违法阻却事由。

3. 有责性: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内幕交易或泄露行为,仍予以配合或参与。

第二,具体情形认定

1. 共谋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谋风险、收益,一人泄露信息、一人从事交易的,因具备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三阶层均满足,构成共同犯罪。在(2019)京02刑初141号案中,王某与李某(已离婚但保持密切联系)共谋利用重组信息交易,法院认定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2. 单向泄露型:泄露者仅单纯泄露信息,未参与交易、未共谋收益分配的,泄露者与交易者之间缺乏共同故意,仅泄露者满足三阶层要求,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交易者单独构成内幕交易罪。

(三)疑难问题三:利用内幕信息的推定与反驳(有责性层面)

有责性层面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实践中采用推定+反驳的规则。

1. 推定规则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行为人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条件,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可推定其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满足有责性要求。这一推定基于经验法则,减轻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在(2022)京刑终77号案中,马某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交易涉案股票,法院推定其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

2. 反驳路径

行为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推定,即可排除有责性:证明交易决策基于公开信息,如提供完整的市场分析报告、公开信息来源凭证等。证明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如基于长期投资计划、资产配置调整等。证明未实际知悉内幕信息,如提供证据表明其与知情人员的联络与内幕信息无关。

(四)疑难问题四:多手泄露的责任认定(违法性与有责性交叉判断)

内幕信息经过多手传递时,如何认定各传递者的责任,需结合违法性(法益侵害范围)与有责性(主观认知)交叉判断。

1. 首次泄露者的责任

首次泄露者若明知信息可能被进一步传递仍予以泄露,且后续传递造成法益侵害扩大的,因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放任态度,有责性成立,需对全部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若首次泄露者对后续传递无预见可能性,仅对直接泄露对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后续传递者的责任

后续传递者若明知信息为内幕信息仍继续传递,且导致他人交易的,因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后续传递者不知晓信息为内幕信息,因缺乏故意的责任形式,不具有有责性,不构成本罪。

四、结语

基于三阶层理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需遵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逻辑,层层筛选、精准追责。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需严格把握主体资格、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等核心要素;在违法性层面,需聚焦法益侵害性与违法阻却事由的区分;在有责性层面,需明确故意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排除情形。

司法实践中,应依托三阶层理论化解 交易异常认定”“共同犯罪界定”“多手泄露追责等疑难问题,既避免打击范围过宽,又确保对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责。未来,需进一步强化三阶层理论与资本市场实践的结合,完善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坚实的刑法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金泽刚、吴美满、邵志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具体行为如何判断》,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8期。

[2] 池天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性质重述与共犯认定》,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10期。

[3] 刘宪权:《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2期。

[4] 孙鹏:《内幕交易罪的“利用要件”否定论》,载《犯罪研究》2025年第6期。

[5] 雷丽清:《行刑衔接视角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之探析》,载《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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